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豐交簡字第四九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四五
六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將犯罪事實欄第二行、第三行及第六行至第七行「環雅
路」均更正為「雅環路」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
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
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
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上訴
於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