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交簡字第167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交簡字第16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交簡字第167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宏烈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速偵字第14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邱宏烈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之服用酒類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邱宏烈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服用酒類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4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2罪)、3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於民國102年1月29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於102年4月30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以已執行論,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按,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自陳:
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勉強維持之家庭經濟狀況(參警詢筆錄所載);本件呼氣酒精濃度值每公升0.30毫克,酒後已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情形,猶騎乘重型機車於道路上,漠視公眾交通安全,枉顧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財產安全,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復參考被告本件酒後駕車行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最低須繳納金額(違規車種:機車;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未滿0.4毫克之情形),最低須繳納新臺幣(下同)22,500元之裁量標準,本罪之法定刑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最低刑度為有期徒刑2月),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等一切情狀,核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書記官鍾宜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05年度速偵字第1493號││被告邱宏烈男4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住臺中市○○區○○路○○○巷○○號││居臺中市○○區○○路○○○巷○弄○○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邱宏烈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446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判2次)、3月確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於民國102年1月29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於同年4月30日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復自105年6月30日21時30分許,在位││於雲林縣○○鄉○○路宿舍,飲用酒類後,於同日23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上路,欲前往臺中市。嗣││於105年7月1日凌晨0時41分許,行經彰化縣○○鎮○○里○○○○路2段96號前,為警攔檢盤查,並對其實施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呼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0毫克。││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邱宏烈於警、偵訊時坦承不諱,復││有彰化縣警察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及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在卷可參,其犯嫌已臻明││確。││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又被告曾受如犯罪事實欄所述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檢察官姚玎霖││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書記官陳振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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