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51號原告 林明宏 被告 鄭輝敏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6年度易字第33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本件被告鄭輝敏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林明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鴻達
法官梁昭銘法官粘柏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書記官謝佩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