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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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祈勝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祈勝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119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具殺傷力子彈8顆及已貫通金屬槍管1支,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
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119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而上開案件扣案子彈其中㈠2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口徑9mm制式空包彈組合直徑約8.9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1顆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㈡1顆,認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約8.9mm金屬彈頭而成,經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㈢5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約6.5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2顆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1103026233號),雖認不具殺傷力,但所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屬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0月3日刑理字第1120098509號鑑定書、內政部113年1月26日內授警字第1130878098號函在卷可憑,均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之,故聲請意旨就此部分所為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上開經鑑定機關採樣試射擊發之子彈4顆,業因試射而失其子彈之外型及功能,已喪失違禁物之性質,自不得單獨宣告沒收,故此部分聲請即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建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書記官林明俊附表:
編號名稱數量1已貫通已貫通金屬槍管1枝2由口徑9mm制式空包彈組合直徑約8.9mm金屬彈頭而成之非制式子彈1顆3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約6.5mm金屬彈頭而成之非制式子彈3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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