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號原告 莊家姿 被告 阮聖恩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苗交簡字第15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朱俊瑋法官許文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彥宏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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