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原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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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原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少連偵)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原訴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奕安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檢察官就被告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移送本院併予辦理,因此,本案尚有應行調查及審理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50分進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 簡廷恩
法官張恂嘉
法官鄭苡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沛瑩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