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度婚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二五六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
一、被告甲○○最新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
二、兩造之最新戶籍謄本、結婚證書及被告之身分證明文件。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固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甲○○之住所或居所為大陸地區四川省合汀縣融山鎮一樹子村四社卅九號,惟原告未提出被告之身分證明文件,則本院無從查核被告之真正住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復未提出兩造之戶籍謄本及結婚證書以資證明其與被告間之婚姻關係,自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六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趙淑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六日
書記官吳明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