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18號聲請人 洪秀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6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書記官邱美嫆┌─────────────────────────────────────────┐│附表:101年度除字第21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七條龍餐飲企業股份│永豐商業銀行世貿分│100年10月4日│70,000元│AE0000000│││有限公司│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