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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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八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楊景超右列被告因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玉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俊德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