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五七五號
聲請人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本院先後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分別判處拘役五十九日確定。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姚貴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 官明祖斌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起訴機│最後事實│確定法院案│確定日期│││││關案號│審法院│號及判決日││├────┼───┼────┼───┼────┼─────┼────┤│執34│拘役│89│本署││89年度基簡│⒉⒚││2號家暴│日││偵45│基隆地院│字913號│││法│││18號││⒒⒔││││││││││├────┼───┼────┼───┼────┼─────┼────┤│執66│拘役│892│本署││年度基簡│⒌⒒││7號家暴│日││偵27│基隆地院│字第142│││法│││號││號││││││││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