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基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賠償損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基簡附民字第五號
原告己○○
辛○○丙○○甲○○丁○○乙○○戊○○庚○○被告瑩立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兼法定代理人壬○○被告癸○○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基簡字第二一七號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林火炎
法官蔡佳玲法官陳鈺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碧玉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