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五五一號
聲請人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 張志安 因犯贓物罪,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又因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姚貴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 官明祖斌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起訴機關│最後事實│確定法院案│確定日期│││││案號│審法院│號及判決日││├────┼───┼────┼────┼────┼─────┼────┤│執12│徒刑五│⒋⒐│基隆地檢││年度基簡│⒏⒖││57號│月│至│偵22│基隆地院│字543號│││贓物││⒋⒒│16號││⒎⒔││├────┼───┼────┼────┼────┼─────┼────┤│執69│徒刑六│⒍│基隆地檢││年度易緝│⒌⒉││1號│月││毒偵1│基隆地院│字第29號│撤回上訴││偽造文書│││021號││⒉││├────┼───┼────┼────┼────┼─────┼────┤│執69│徒刑六│⒒月間│基隆地檢││年度易緝│⒌⒉││1號│月│至│毒偵1│基隆地院│字第29號│││偽造文書││⒈⒔│021號││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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