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中簡字第271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中簡字第27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中簡字第271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彦志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36156號),本院判決如下:
文林彦志 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林彦志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又被告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999號判處有期徒刑1月15日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中簡字第2396號判處有期徒刑1月確定;另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2248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5月、3年4月確定;復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中交簡字第223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前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277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5年8月24日因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於108年6月18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其於前案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而被告於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仍故意為本案犯罪,足見其對刑罰反應力薄弱,前所受科刑處分,尚不足使被告警惕,本院認依關於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並無過苛之情,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有多次犯竊盜罪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不佳,其恣意竊取派出所內員警另案查扣之物品,造成員警承辦案件之負擔加重,毫無法治觀念,而考量被告犯罪手段尚屬平和,竊得物品業經員警追查起獲之犯罪危害程度,又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其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被告本案竊得之摻有白色粉末盒子(K盤)、藥錠1包,業經員警查扣,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佐(見偵卷第47頁),是被告已未保有本案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靖珣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呂偵光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36156號被告 林彥志 男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0號4樓
之2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6樓之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彥志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0年5月25日21時48分許,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徒手竊取警方放置在防疫台桌上、另案偵辦扣案之摻有白色粉末盒子(K盤)、藥錠1包後離去,後經警方發現扣案物品遺失,遂調取監視器畫面,循線至林彥志家中查訪,林彥志始交出取走之上開物品。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彥志供承不諱,核與監視器畫面截圖相符,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扣押筆錄、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在卷可資佐證,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報告意旨認被告另涉犯湮滅他人刑事證據罪嫌,經查,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此情,並辯稱:我不知道那是別人的犯罪之物,我以為那是菸盒等語,而依現場監視器畫面截圖所示,被告係在開放空間桌面上取走上開物品,難認其主觀上知悉該等物品係另案犯罪之物,而為他人湮滅刑事證據之意思,應認此部分犯罪嫌疑不足,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應與上開竊盜罪嫌為裁判上一行為,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檢察官黃靖珣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
書記官林閔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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