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15號
聲請人金寶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森源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蔡嘉裕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支票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68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揚泰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台中商業銀行
沙鹿分行
113年11月22日
240,000元
SUA09958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