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1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15號

聲請人金寶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森源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蔡嘉裕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支票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685號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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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揚泰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李村培

台中商業銀行

沙鹿分行

113年11月22日

240,000元

SUA0995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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