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6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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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60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正雄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4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緝字第333號被告劉正雄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查扣之含第二級毒品成分之梅錠4包(驗餘總淨重1.5075公克),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沒收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
(一)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123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嗣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0年9月24日出所,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327、333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二)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後,均檢出內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109年11月17日草療鑑字第1091100141號鑑驗書在卷可證,而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足見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均屬違禁物無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不問屬犯人與否,皆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另於扣案之上開物品中,雖檢出同時含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成分,但因與所含第二級毒品成分無法完全析離,又用以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與附著其上之毒品亦無從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全部視為毒品,皆依上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至因鑑驗耗盡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呂偵光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鑑定結果備註1橙色錠劑1包(含包裝袋1只)檢品編號:B0000000送驗數量:0.6168公克(淨重)驗餘數量:0.2203公克(淨重)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11月17日草療鑑字第1091100141號鑑驗書(即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安保字第1501號扣押物品清單所載之物)2橙色錠劑1包(含包裝袋1只)檢品編號:B0000000送驗數量:0.7242公克(淨重)驗餘數量:0.3463公克(淨重)3橙色錠劑1包(含包裝袋1只)檢品編號:B0000000送驗數量:0.7165公克(淨重)驗餘數量:0.4425公克(淨重)4橙色錠劑1包(含包裝袋1只)檢品編號:B0000000送驗數量:0.7427公克(淨重)驗餘數量:0.4984公克(淨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