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5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5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58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宜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464號、110年度毒偵字第715號、110年度毒偵字第7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壹貳壹伍公克)、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宜偉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110年度毒偵字第715號、第716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留、無法析離之吸食器1組、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楊宜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以110年度毒偵字第715號、第716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堪認屬實。
㈡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215公克)
,經送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贓證物品照片2張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081200347號鑑驗書1份在卷可稽(109年度毒偵字第566號卷第25至27頁),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上開包裝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因與其內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應視同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㈢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經送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081200037號鑑驗書1份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工業區派出所偵辦毒品案照片1張在卷可稽(109年度毒偵字第571號卷第41、47頁),足見該安非他命吸食器含有極微量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衡情已難以析離,亦無析離實益,爰視同第二級毒品整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鄭永彬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奕珍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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