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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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2號上訴人即被告 傅勝安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5年6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2號第一審刑事判決已於民國105年6月29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傅勝安(下稱上訴人)住所,由其母代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為憑。上訴人雖於105年7月6日具狀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僅陳明:就原判決全部提起上訴,另狀補陳理由等語,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經本院於105年8月25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該裁定已於同年月31日合法送達上訴人住所等事實,有刑事聲明上訴狀、前述刑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上訴人補正上訴理由之期限業已屆滿,上訴人迄未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狀,其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朱貴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書記官陳昭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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