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6年3月3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8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為民國96年3月1日至民國96年5月1日,清償日期民國96年5月1日,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人乙○○,均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於民國96年3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800,000元,詎已屆清償期聲請人未獲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影本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抗告費壹仟元)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書記官高建民┌──────────────────────────────────────────────────────────────┐│附表:96年度拍字第132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南投縣│埔里鎮│埔里│五十甲│285之8│建│00│01│11.00│全部│乙○○│└──┴───┴────┴────┴────┴────────┴─┴──┴──┴──────┴─────────┴──────┘┌───────────────────────────────────────────────────────────────────────────────┐│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132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要建築材料│地│二│三│四│五│騎│電梯│地下│屋頂│夾│樓層│名稱│面積││所有權人│││││││面││││││樓梯││突出││面積││平方││││號││││及房屋層數│層│層│層│層│層│樓│間│一樓│物│層│合計││公尺│範圍││├─┼───┼───────┼───────┼───────┼──┼──┼──┼──┼──┼──┼──┼──┼──┼──┼──┼──┼──┼───┼──────┤│00│212│南投縣埔里鎮埔│南投縣埔里鎮民│鋼筋混凝土造二│44.3│59.7││││15.2│││││119.│││全部│乙○○││1││里段五十甲小段│族一街5號│層│7│││││3│││││3││││││││第285之8地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