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83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8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83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9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後備軍人意圖避免教育召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事實概要:甲○○係後備軍人,依兵役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有接
受三軍部隊教育召集之義務,其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起雖仍設籍在基隆市○○區○○街○○○巷○○號五樓,然實際上已遷移臺北市○○區○○○路○○○號二樓,竟意圖避免召集處理,無故不依規定向基隆市暖暖區公所兵役科申報其實際居住處所業已遷移,致使基隆市後備指揮部於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所發,指定甲○○應於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下午一點三十分前往苗栗縣頭份鎮斗煥里斗煥一九九之一號斗煥坪營區報到接受教育召集之九十六年度博愛甲字第231205號教育召集令(召集令編號0586號)無法送達。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基隆市後備指揮部九十六年妨害兵
役案件移送報告書、基隆市後備指揮部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所發之九十六年度博愛甲字第231205號教育召集令(召集令編號0586號)、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暖暖派出所戶口查察通報單、基隆市後備指揮部九十六年八月七日易愛字第0960001981號函及檢附之基隆市後備指揮部九十六年度八月份教育召集郵遞無法交付退回查證、追送情形管制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民有派出所查訪紀錄表、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各一份。
適用法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
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項、第六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
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邱蓮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葉宜玲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一、離營歸鄉無故不依規定報到,或重複申報戶籍者。
二、拒絕依規定調查,或體格檢查不到者。
三、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國民兵犯前項第三款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後備軍人犯第一項之罪或國民兵犯前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第五條或第六條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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