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10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8年度執聲字第38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菜刀壹支,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犯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7799號緩起訴處分,於97年5月1日確定,98年4月3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物菜刀1支(詳98年度保管字第5007號扣押物品清單),係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前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茲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柯志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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