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小字第1760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壢小字第1760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莊幸輯
被   告  朱漢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
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捌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書記官林宛瑩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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