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7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17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國華 相對人即債務人 謝宗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6萬元,另請求自民國(下同)106年9月5日至108年7月22日之借款利息新臺幣伍仟陸佰參拾元,顯與聲明(一)利息請求重複,聲請人就該部分利息債權請求,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顯於法不合,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