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3年裁字第6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裁字第60號聲請人美麗灣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黃春發 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 律師
王寶玲 律師 劉昌坪 律師相對人 林淑玲
林金蒂 哈樂子 達基佑 鄭萬全 陳藍姆洛 劉炯錫 廖秋娥 賴進龍 田易奇 黃福魁 林玲 李韻儀 高燕玲 高語堂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本院102年度裁字第1554號裁定,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事由,聲請再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2年度裁字第1554號確定裁定(下稱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以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所定事由為依據之部分,因本院確定裁定係依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法院)102年度停字第7號裁定確定之事實為裁定之基礎,並未自行調查證據。依同法第283條準用275條第3項規定,應專屬為裁定之原審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再審,依上開規定,此部分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至聲請人以本院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所定事由聲請再審之部分,本院另為裁定,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合文
法官林樹埔法官帥嘉寶法官林惠瑜法官鄭忠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書記官王福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