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9號上訴人品聞生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泊辰 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宗明 上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0,290元,應徵裁判費20,2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民一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書記官許龍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