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84號聲請人 李碧娥 非訟代理人 李碧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林幸宜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茲抵押權為不動產物權,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故抵押權所擔保債權如何,應依設定登記內容定之,抵押權人亦僅能依「設定登記內容」行使其權利,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570號判決參照。是請具狀釋明系爭新台幣3,200,000元借款債務是否為相對人林幸宜於民國101年5月15日向台端借貸而生?
三、請提出相對人林幸宜之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登記事項)正本乙份。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