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抗字第1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抗字第1461號抗告人 周威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鄧美蘭 等二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救字第15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張靜女法官蘇瑞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書記官廖婷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