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2年度附民字第10號原告丁○○
戊○○丙○○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春米 律師被告乙○○
庚○○己○○甲○○上列被告等因民國92年度訴字第18號強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劉敏芳法官王以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20日
書記官盧姝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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