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家救字第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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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家救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救字第24號聲請人 闞興灝 相對人 闞啟安 代理人 顧定軒 律師複代理人 邱靜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102年度家親聲字第187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應類推適用之,最高法院101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101年度家親聲字第187號),聲請人主張其生活困難、無力支出訴訟費用乙節,業據其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份以為釋明,又聲請人99年、100年之所得收入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384元、7,991元,財產總額則為33,970元,有聲請人之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按卷可查,斟酌聲請人之基本生活之需要,而聲請人所為之訴訟請求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心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書記官許哲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