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壢交簡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35號原告 馬春香 被告 彭春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1年度壢交簡字第315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蕙芳
法官何宇宸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