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080號債權人 林宜青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定棋 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而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陳稱因受債務人無故辱罵並詛咒其全家,致其受有精神上之驚嚇,造成因開庭、客戶不接受邀約洽談所生之工作損失,爰依法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而支付命令聲請應表明之原因事實,包括據以請求之實體法請求權,惟債權人並未陳明,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4日裁定命債權人補正其請求權基礎為何?然債權人迄未補正,依前開說明,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