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審交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交訴字第2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清文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易志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52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清文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李昆南
法官李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書記官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