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聲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聲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9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哲愷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哲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哲愷前犯詐欺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應執行刑為1年10月,並入監執行後,曾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因受刑人另涉詐欺罪,經本院重新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復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2年2月8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201454200號重新核准假釋在案,妥依法再行聲請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施柏宏法官林書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書記官陳建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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