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3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3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339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執聲沒字第2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案件,前經具保人乙○○依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提出現金,並經許可停止羈押在案,茲因受刑人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應將其所繳之保證金沒入,依同法第121條第1規定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具保人如已繳納保證金,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第121條第1項已有明定。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犯詐欺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指定保證金10萬元,由具保人乙○○出具現金保證,而遭停止羈押釋放,嗣受刑人於該署98年度執字第1708號案件執行之際,經向其住所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有卷附送達證書影本6紙、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影本等件在卷可稽;又聲請人依具保人乙○○住所發函通知其遵期於民國98年3月18日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遵守,致無法執行等情,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收受刑事案款通知及住所送達回證各1紙在卷足佐可憑,而受刑人現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各1紙在卷可按,足見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自屬有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宗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書記官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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