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消債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延長履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消債聲字第24號聲請人 孫貴鳳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又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25日以99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27號裁定認可更生方案確定,因其子現就讀科技與法律碩士班,每學期學費新台幣4萬多元,暑假在律師事務所實習不支薪,無法打工補貼學費,爰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應於民國107年8月份繳款之履行期限等語。
三、查債務人主張上開事項,固據提出繳費收據與明細表為證。惟查,其子業已成年並已自高等教育畢業,有充分之工作謀生能力,是否繼續進修應評估自身經濟狀況,聲請人對之已無法律上之扶養義務。是以,債務人上開導致更生方案履行不能之原因,非屬不可歸責事項,與聲請裁定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之要件不符,自難認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