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徐健智徐秀財 代理人 黃千珉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6年度消債清字第221號裁定於民國107年1月30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
三、再查,本件債務人繳納相當於三商美邦保險公司保單解約金與中化股票價值之案款共計新台幣(下同)32,461元到院,另台銀綜合證券檢送之中化股票變價案款為646元,由本院作成先後二次製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並公告在案。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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