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連帶保證債務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50號原告 林久意 被告 呂秀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連帶保證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請求清償連帶保證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9萬0,06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8,720元,扣除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8,220元,嗣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5日以108年度訴字第850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該裁定已於108年5月3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玉羣
法官吳為平法官陳容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書記官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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