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34號原告 陳慶彥 訴訟代理人 蘇瑞漢 被告 蘇永順
蘇永裕 王貴鐘 蘇宗邦 蘇天財 蘇明郎 蘇明添 蘇友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八年七月一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書記官蘇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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