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876號原告 周郁崴 訴訟代理人 楊國弘 律師被告 馬翊宸
李致賢 簡士凱 鄒騰鑑 高以樂 邱志彬 陳思妤 呂佳衿 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胡智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被告馬翊宸、李致賢、簡士凱、鄒騰鑑、高以樂、邱志彬、陳思妤、呂佳衿、 廖玲燕 應各給付原告如附表『應給付原告之金額』欄之金額及自民國一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馬翊宸、李致賢、簡士凱、鄒騰鑑、高以樂、邱志彬、陳思妤、呂佳衿應各給付原告如附表『應給付原告之金額』欄之金額及自民國一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 官康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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