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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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757號原告 姜瓊崎 訴訟代理人 廖威智 律師被告 姜志海 訴訟代理人 林殷佐 律師
姜志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五月三十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下列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請原告於107年5月23日前具狀說明:依原告之主張本件之權利係繼承而得,原告是否得單獨起訴?並自行將繕本送達對造。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雍甯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書記官李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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