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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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52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奐語被告李韋宏被告黃金來選任辯護人 徐正安 律師被告 林瑞盛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108年4月24日107年度訴字第152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奐語、李韋宏、黃金來、林瑞盛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前經本院於108年4月24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案有免訴及公訴不受理之適用,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茂榮
法官許蓓雯法官柳章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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