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9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92號原告 張開宇 被告 詹志遠 上列被告因刑事妨害名譽案件(本院案號:103年度易字第35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刑事部分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被告詹志遠無罪在案(詳見本院103年度易字第353號刑事判決),爰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依法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筠婷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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