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職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房屋等聲請再審聲請閱覽卷宗依職權公示送達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職字第二八號聲請人 謝諒 獲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聲請人就 袁靜如 與 陳鄭垚 等間請求返還房屋等聲請再審抗告事件,聲請閱覽卷宗,經本院裁定駁回,依職權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五九○號裁定正本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由按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又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為免訴訟遲滯,得依職權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有上開情事,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大洋
法官魏大喨法官謝碧莉法官吳麗惠法官鄭傑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七月三日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