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抗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抗字第四八八號再抗告人 魏高明 上列再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四年度勞聲字第九號,一○四年度聲字第七二至一○○號,一○四年度聲國字第七至一○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再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再抗告人提起再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四年六月五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
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再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大洋
法官鄭傑夫法官魏大喨法官吳麗惠法官謝碧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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