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簡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簡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簡聲字第二五號聲請人 方怡文 上列聲請人因與 徐英正 間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簡抗字第八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邱瑞祥法官吳謀焰法官詹文馨法官李文賢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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