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罪定其應執行刑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八一號聲明人 鄭觀生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罪定其應執行刑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一0四年五月十三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0四年度台抗字第二九四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聲明人甲○○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罪定其應執行刑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其又具狀對該裁定聲明不服,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邵燕玲
法官徐昌錦法官蔡國卿法官張祺祥法官王復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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