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合夥關係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65號上訴人 張仁杰 被上訴人 黃靖雯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合夥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惠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書記官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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