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319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3192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莊正暐
被   告  林許美玉
       林忠厚
       林忠鏗
       林麗珠
       林霈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七月六日上午十一時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黃書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書記官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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