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6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6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六一二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一三一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併科罰金新台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條例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十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劉麗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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