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5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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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5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五七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一二五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毒品海洛因(毛重壹點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押之毒品海洛因(毛重一.七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物品,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經查上揭扣案之海洛因(毛重一.七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其持有者應科以刑罰,故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予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游文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