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信徒關係存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814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永順
陳傅清梅 葉秀蘭 楊英梅 林靖陳弘富 陳弘豐 被上訴人即被告 蜜鉢蘭若寺 法定代理人 許正孟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訴字第1814號確認信徒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對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4定有明文。查,上訴人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兩造間之信徒關係存在(共有7個身份關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書記官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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